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020-08-06 17:2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厅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等; 

(四)推动厅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他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理厅机关的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加强解读与回应,完善政务公开平台网站建设;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等。

第二章  公开主体与范围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和适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厅领导信息、司法厅主要职责(包括处室职责)、政务办事公开、政务办事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行政责清单、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许可决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财政预决算、人事任免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本单位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文件起草或代拟处室(单位)在进入发文审批流程时,必须在发文审批单上选择拟发文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文件,要选择拟公开文件的分类,并说明分类依据。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填写说明理由。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和分类依据的,厅办公室发文机构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厅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  厅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重大且非涉密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厅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厅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1、省人民政府或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省司法厅官网、微信、微博及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我单位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我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同志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第七条规定执行并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明确申请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单位未掌握该信息,但向申请人表明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果的,应当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者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八)属于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九)属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对其性质依法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的流程顺序进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作出决定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中止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十七条  其他依申请公开的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解读回应 

第十八条  政策文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处室(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处室(单位)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处室(单位)配合。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报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动漫、音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进行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影响力,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非纯文字解读量占政策解读总量不得少于70%,在非政府网站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占解读总量不得少于50%。 

第二十条  加强政务舆情回应,政务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为涉事责任处室(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政务舆情,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处室(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年终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定期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