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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800-A-00602-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适用范围

  自然人

  六、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七、办理条件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八、申办材料

  1、《律师执业申报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另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2 张(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执业机构);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8、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及本年度缴费清单(或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六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

  另须符合以下条件: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九、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制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窗口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可在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1-773146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96303、0351-7731315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351-7731466

  

   

 
日期: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