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
全省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2-08-04 16:57 来源:


晋司通〔2022〕65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要求,结合我省公证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2年度全省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山西省司法厅公证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公证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市公证系列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山西省司法厅公证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评。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公证处中,在公证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公证员可申报评审。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四级公证员须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2.申报三级公证员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由于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等原因,执业满10年且无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公证员也可参评。

(三)能力条件

1.四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2.三级公证员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公证事项不少于400件(担任公证处主任不少于200件),其中办理复杂疑难公证事项不少于3件(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指:一个公证事项涉及到三个以上主体,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或证明对象权属关系涉及到两个以上,或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等);

(5)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三级公证员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1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省级以上报刊理论版及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编发的优秀论文汇编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且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

2.案例1篇(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编制收录发布的优秀案例)。

3.著作1部(有全国统一书号,经正规出版公开发行的本专业论著、译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4.参与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指导文件的起草,文件经主管单位批准组织实施。

5.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班进行授课,不少于2个课时。

6.参与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公证质量评查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评查工作报告,且字数不少于3000字。

7.参与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研讨,提交较高质量的报告,且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五)考核条件

申报四级公证员评审者,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人员获得公证员执业资格以来须有1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人员获得公证员执业资格以来须有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称职)以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在合格(称职)以上。

申报三级公证员评审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须有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或专科学历人员任现职以来须有4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称职)以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在合格(称职)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及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公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公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报送材料时间为8月10日-9月21日。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当场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目录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ft.shanxi.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报送地址:山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联系人:王玮,联系电话:0351-6922172,电子邮箱:sftggc@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附件1初级职称评审报审材料清单.docx

         附件2中级职称评审报审材料清单.docx

         附件3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docx

         附件4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x



山西省司法厅

2022年8月4日